中国电子材料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标准化改革工作方案》(国发[2015]13号)的有关精神,推动电子材料领域的技术创新,促进相关企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规范标准化管理,提高标准的有效供给;依据《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国家标准委、质检局联合发布[2016]10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电子材料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中国电子材料协会(简称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协会根据行业和市场的需求,组织所属成员单位或接受有关机构和人员的委托,针对产业发展、技术创新、新产品制造及应用等自主制定发布的产品标准、技术指南和行为准则。
   第三条    遵循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国家、地方强制性标准。
    (二)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环境友好,适应行业的快速发展。
    (三)鼓励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注重国际接轨。
    (四)广泛参与,公开透明,相关方协商一致。
    (五)加强与协会标准化部(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四院)沟通,接受其指导,统筹协调团体标准与现有的标准体系,完善行业和国家标准标准体系,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第四条 协会总会秘书处对团体标准进行归口管理,设专人负责标准具体工作。主要工作包括本行业标准体系的研究、建立、年度工作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标准提案的接受、组织立项、定稿的评审;编制过程中相关事宜的统筹协调,标准的上报、发布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标准制、修订程序
   第五条 标准制、修订的一般程序为: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定、批准。
   第六条 提案
    (一)协会所属成员单位(含产业联盟)或相关单位可以随时向协会秘书处和分会秘书处提交编制团体标准的立项申请表和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及标准草案。协会秘书处会同分会秘书处根据行业需要提出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总会秘书处也接受社会机构、政府委托的团体标准项目。
    (二)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1.项目背景
 2.项目内容
 3.相关领域的国内外现状、标准情况
 4.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5.项目拟达到的效果
 6.提出单位的情况介绍,完成项目的基础
 7.其他要说明的问题
    (三) 项目提案原则上至少有三家参与;主要由分会所属成员单位构成的提案,在上报总会秘书处的同时抄报相关分会秘书处。
    第七条 立项
(一)  协会秘书处负责对申请立项材料进行初审。
(二)  初审通过的立项由协会秘书处会同分会秘书处组织专家论证,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为某一项团体标准单独组织立项评审。
(三)  通过论证的项目在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四)  公示期未收到反对意见,或者反对意见经协商达成一致的项,上报协会秘书长审批后列入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八条 起草
    (一)纳入计划的标准项目,由协会总会秘书处在协会网站发布,公开征集项目参与单位,并根据项目申请情况提出项目组建议方案。原则上由项目申请单位牵头成立项目组。
    (二)项目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可以多名。成员的构成应与标准所涉内容相关联,符合利益相关方代表均衡的原则,经总会秘书处批准后开展相关工作。
    (三)项目组成立后,应制定工作计划,并上报协会秘书处备案。工作计划主要包括标准名称和范围;标准框架结构和主要技术参数;工作安排和计划进度(包括草案、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完成时间节点);以及调研计划和试验验证初步方案等。原则上进度安排不超过12个月。
    (四)项目组应按照计划要求和标准编制的有关规定、编写标准草案。
    (五)草案在项目组内进行充分论证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征求意见稿,同时编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并上报协会总会秘书处。
    第九条 征求意见
    (一)总会秘书处对收到的征求意见稿进行初步审核、格式规范、 登记后在协会网站 上发布,公开征求意见;同时以文件的形式发给标准重要利益相关方和行业专家定向征求意见;必要时组织专门会议征求意见。
    (二)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书面说明理由和依据,必要时总会秘书处牵头,项目组和相关专家进行专项沟通。
    (三)项目组对收集到的意见进行汇总、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后,逐条提出处理意见,对未采纳或部分采纳的意见需说明理由或依据。
(四) 项目组依据征求意见的情况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必要时可再次定向征求意见,形成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上报总会秘书处。
    第十条 审查
    (一)协会秘书处会同分会秘书处对送审稿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组织召开专家审查会。
    (二)参加审查会的专家原则上不少于9名,专家组成员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所涉及领域的理论基础知识扎实,并具备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原则上项目组成员单位人员不能作为审查专家。
(三)审查遵循应协商一致原则,对不能协商一致的,应进行投票表决,赞成票达到2/3以上,视为通过。
(四)审查完成后形成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纪要。
    (四)审查通过,由项目组依据审查意见进一步完善后形成报批稿。
    第十一条  批准
    (一)项目组汇总整理报批材料,一式三份上报协会总会秘书处。
 报批材料包括:
1、团体标准报批报告;
2、团体标准报批稿;
3、团体标准编制说明;
4、团体标准意见汇总处理表;
5、审查会议纪要(附参会专家组名单)
6、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
7、标准涉及的专利全文及专利许可声明。
(二)协会总会秘书处对收到的报批文件进行复核和格式规范,确定标准编号,上报协会秘书长批准。
    第十二条 团体标准的编号由团体标准代码(T)、中国电子材料行业协会代码(CEMIA)、标准顺序号、发布年号构成。
示例:
T/CEMIAΧΧ-ΧΧΧ
T---团体标准代码
CEMIA---中国电子材料行业协会代码
ΧΧ---标准顺序号
ΧΧΧΧ---发布年代号
等效采用国际标准的团体标准采用双编号的标识方法。
示例:
     T/CEMIAΧΧ-ΧΧΧ/ISOΧΧΧΧ:ΧΧΧ
   第十三条 对于重新修订的团体标准,标准顺序号不变,并按重新批准发布的年份确定年代号。

第三章  标准的发布、出版和实施
    第十四条 批准后的标准在协会网站发布,在国家标准委指定的“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布。
    第十五条 团体标准发布后由协会统一送出版社正式出版,项目组配合出版单位进行校对和审核。
    第十六条 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协会根据行业实际需要,组织对团体标准的宣贯和推广,鼓励会员单位积极采用。
    第十七条  协会总会书处定期收集在团体标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也可向协会反馈实施意见,逐步完善评价机制。
    第十八条 协会建立团体标准激励机制,表彰在团体标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章  标准的复审、废止
    第十九条  团体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每2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组织,采用会审或函审的方式进行。确认标准继续有效、予于修订或废止。审核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报协会秘书长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确认继续有效的标准,应重新出版。重版时不改变顺序号和年代号,在团体标准封面上,标准编号下注明“ΧΧΧΧ年确认有效”字样。需要修订的标准,纳入标准制修订计划。需要废止的标准,在原发布平台对外公开发布。
    第二十一条 团体标准实施后,根据宏观环境、行业发展、标准体系的调整等的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修改或补充建议时,可向协会秘书处书面提出。由协会技术委员会(行业技术专家及分会秘书长组成)会同工作组调研、讨论,形成工作意见。如确需修订,可提前启动复审程序。
    第二十二条 团体标准转变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后,原标准自行废止。

第五章  知识产权
    第二十三条 团体标准的版权归协会所有。
    第二十四条 团体标准所涉及到的专利技术,需获得专利权人的书面专利许可方可采用。专利权人不可撤销已提交的许可声明,可以更宽松、更优惠的许可声明进行替代。
   第二十五条 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协会总会秘书处负责整理,按协会有关规定存档。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六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费用由主要起草单位与参与单位共同承担。
    第二十七条  协会财务负责经费的统一管理,协调使用,做到专款专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电子材料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中国电子材料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1. CEMIA团体标准立项申请表
    2. CEMIA团体标准编制说明的要求
    3.CEMIA团体标准征求意见表
    4.CEMIA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5.CEMIA团体标准审定会议纪要
    6.CEMIA团体标准报批报告
    7.CEMIA团体标准发布公告